法律專欄banner

法律專欄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差別?

2022.09.16

刑事案件圖片

大家都聽過「公然侮辱」與「誹謗」,但應該如何區分呢?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近年有一則新聞是一位女子在信義區遭他人潑灑穢物,而此種惡劣行為究竟會構成什麼刑事罪名呢?


刑法309條: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開條文第一項就是我們俗稱的「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主要包含(1)侮辱:指出於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或行為等未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方式,貶損他人社會評價。(2)公然: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若是以「強暴」之手段為侮辱者,則依第二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因此本案行為人所為之行為,顯然是利用一個強暴手段,使他人受到侮辱,當構成刑法309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罪。另因被害女子受此等侮辱,名譽權必定受有損害,故可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誹謗罪之規定,則規定於刑法310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成立要件為行為人基於散布之目的,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且此等具體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貶低他人社會地位或人格。

總結而言,兩罪最大的差別在於行為人所指摘之內容,究竟為「具體事實」或係「抽象侮辱」。


〈本篇為高亦昀律師撰寫〉

facebook icon line icon cellphon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