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5
國民法官基本問與答Q:我會”當選”國民法官嗎?A:依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且在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白話來說,就是23歲,連續在某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設籍”4個月以上的人,可能被抽選入名冊。 但有部分資格的人是不能被選任的,例如有前科的人、司法從業人員及案件相關人員。Q:我可以”拒絕”當選國民法官嗎?A:擔任國民法官是國民的義務,所以原則上是不能拒絕的喔!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通知未到最高可罰3萬元喔! 只有在例外情況,如超過70歲、現為教師或學生等, 或有其他重大困難者,才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Q:我當選國民法官後會參與怎麼樣的案件啊?A:原則上是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但不包含少年案件及毒品案件喔。 簡單來說參與都是重罪喔!Q:國民法官有實質決定權嗎?A:參與案件的「終局評議」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進行, 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 對於有罪與否及科刑都可以表達實質意見。 可說是有實質決定權喔!Q:職業法官的認定有比較厲害嗎?A:原則上是平等的喔,不過在全體國民法官都認為被告有罪的情形下, 還需要一位職業法官也認為有罪才可以為有罪判決, 相反的,在全體職業法官都認為被告有罪的情形下, 也需要一位國民法官也認為有罪才可以為有罪判決。以上只是簡單針對最常被問到的問題,簡單做個Q&A,如果真的遇到國民法官上的問題,歡迎在網站留言或加LINE詢問,也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了解( https://social.judicial.gov.tw/CJLandingpage/ )或直接撥電話到各地方法院,現在有設專門的人員可以為您查詢與解答喔!〈本篇為高亦昀律師撰寫〉
2022.11.14
最先要恭喜這位當事人,司法終於還他清白了!這位當事人從被起訴後一審就開始委任,歷經一審的努力獲得無罪判決後,檢察官就不斷上訴,當事人只能持續委任,(律師受委任的計費方式大多是採個別審級個別收費)直到最高法院維持無罪判決,終於無罪定讞。整個過程對當事人而言絕對是一種煎熬,對我自己來說也是長期抗戰,還好結果令當事人滿意,也感謝當事人對我的信賴! 律師的工作就是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極力爭取應得的結果,當結果令當事人滿意時,真的非常有成就感! 恰巧最近聽別的刑事委任當事人跟我說:「我朋友得知我委任律師後,就說刑事案件請律師沒用,律師只會說認罪而已。」看來這位當事人的朋友,有不好的委任律師經驗才會這樣說。案件的處理方式確實有許多種,不同律師對於案件的看法也會不同,但如何跟當事人溝通,站在維護當事人最大權益的角度來處理案件,這才是律師的最重要的功課,對當事人而言,跟律師充分溝通後,找到適合、彼此信賴的律師非常重要!< 高亦昀律師 >
2022.10.24
離婚之後,財產應如何分配呢?大家應該都聽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實際上夫妻離婚後之後財產應如何分配呢?民法1030-1條第1項有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簡單來說,在法定財產制下(未特別約定夫妻財制),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價值差額一半的金錢。而所謂婚後財產即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撇除排除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慰撫金)。Q婚後哪些財產需要拿出來分配?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不動產,或股票、現金等動產,都必須拿出來計算。其中保險當人也屬於財產範圍,只要是「要保人」為夫妻之一方,則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也應列入財產範圍。Q財產價值應以何時為認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則當然以離婚登記該日為計算時點;若是裁判離婚,依民法1030-4條之規定,則以原告「起訴時」為計算時點,也就是起訴狀送到法院該日。Q夫妻相互贈與是否列入計算?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跟一般贈與無異,換言之,「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因受贈於何人而有所不同,夫妻之間贈與的財產仍屬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法本不需列入分配範圍。如果真的不幸遇上婚姻危機,不論是男女都應該了解自身的權益,在做出決定之前不妨詢問律師後再行動也不遲!〈本篇為高亦昀律師撰寫〉
2022.10.24
小明是一名土木包商,與阿華約定由小明為阿華蓋一棟五層樓的透天,每蓋完一層阿華就要給付小明20%的工程款,沒想到蓋完一樓後阿華居然拖了半年還不付錢,於是小明不爽做了,找了代書寫存證信函寄給阿華終止承攬契約,可以嗎?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承攬?根據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就本件來說,小明是承攬人,業主阿華叫做定作人,小明負有完成工作的義務,而阿華則負有等工作完成後付錢的義務。如果小明工作進度太慢,阿華可以根據民法502條2項來解除契約,那如果阿華付錢太慢呢?小明可以蓋到一半說不蓋嗎?根據司法實務見解,答案是:不可以!原因是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付外,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而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技術始能完成,如許承攬人終止契約,不僅未完成之工作對定作人無實益,將造成定作人之重大損害或可能造成工作無法另由第三人接續完成之不利後果。所以法院認為,除非承攬人有與定作人達成合意終止,否則承攬人不得終止契約。那麼小明寄了一封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給阿華,會怎麼樣?這會發生預示拒絕給付的效果,阿華很可能會可以反過來依給付遲延的規定請求小明損害賠償!!!小明怎麼這麼倒楣,不只沒收到效果,還要賠一大筆錢QQ 所以大家要切記!代書、保險業務員、警察、里長等或許對於法律有一些「經驗」,但只有律師才擁有對法律的「專業」,如果遇到法律問題,務必要來找律師討論,以免花了錢卻收到反效果。〈本篇為陳宥達顧問撰寫〉
2022.09.16
大家都聽過「公然侮辱」與「誹謗」,但應該如何區分呢?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近年有一則新聞是一位女子在信義區遭他人潑灑穢物,而此種惡劣行為究竟會構成什麼刑事罪名呢?刑法309條: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上開條文第一項就是我們俗稱的「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主要包含(1)侮辱:指出於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或行為等未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方式,貶損他人社會評價。(2)公然: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若是以「強暴」之手段為侮辱者,則依第二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因此本案行為人所為之行為,顯然是利用一個強暴手段,使他人受到侮辱,當構成刑法309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罪。另因被害女子受此等侮辱,名譽權必定受有損害,故可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誹謗罪之規定,則規定於刑法310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成立要件為行為人基於散布之目的,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且此等具體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貶低他人社會地位或人格。總結而言,兩罪最大的差別在於行為人所指摘之內容,究竟為「具體事實」或係「抽象侮辱」。〈本篇為高亦昀律師撰寫〉
2022.09.08
颱風假之認定及如何計算薪水?其實現行法律上並無所謂的「颱風假」,而類似颱風等災害,目前統稱「天然災害」,那因為颱風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到勤,薪水到底怎麼算呢?※無法到勤原因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就是公司所在縣市公佈停班停課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通勤路線因天災而有阻礙的事實】(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通勤必經縣市發布停班停課時】簡言之,勞工因為上開規定而未到職,雇主不得對員工為不利處分!但現行法規也沒有明文規定,若遇上颱風天,勞工一定不用上班。因此若企業要求員工在颱風天仍需照常出勤工作,其實並沒有違法。※薪資計算上開要點第七點: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簡言之,勞工因天然災害未到職時,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給當日薪資,又若勞工因雇主要求而正常出勤,雇主亦可自由決定是否加給當日薪資!(若颱風假當日為休息日,雇主又要求上班,則回到勞動基準法有關於加班費計算之規定。)但為增加公司員工向心力,律師建議還是加給薪資予正常到職之員工,亦可增進公司之永續發展!〈本篇為高亦昀律師撰寫〉
2022.09.08
「寵物」遭他人不法侵害而死亡,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當權利遭他人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賠償,而所謂財產上損害就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損失;所謂非財產上損害則指金錢以外的損失,常見者如「精神慰撫金」。回到討論的問題內容,當寵物遭他人不法侵害時要求賠償時,賠償範圍到底有哪些?依照司法實務而言,「寵物」雖然是有生命之個體,但在多數之法院判決認定上,多將寵物視為「物」,也就是說寵物在法律上也只能算是「物」的一種,跟其他財產不無二異,所以當寵物遭他人傷害、殺害時,至多僅可能刑法上之毀損罪(毀損罪並無過失犯行,因此過失毀損是不會遭處罰),而飼主僅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來為財產上損害,並無法請求金神慰撫金。但隨著動保意識的抬頭,目前就有少數的法院判決,認為寵物生命遭他人侵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突破過往之法院見解(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其中主要原因是法院認為該案飼主已飼養犬隻長達14年之久,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且若單純將寵物視為「物」,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因此認為本案飼主之精神上應當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認飼主請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應屬適當。然而此等法律見解目前仍屬少數,因此若發生愛寵遭他人侵害之事件,得否請求精神慰撫金,仍無定論,因此透過立法之方式明確請求範圍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以避免法院見解不一之情形。〈本篇為高亦昀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