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4
小明是一名土木包商,與阿華約定由小明為阿華蓋一棟五層樓的透天,每蓋完一層阿華就要給付小明20%的工程款,沒想到蓋完一樓後阿華居然拖了半年還不付錢,於是小明不爽做了,找了代書寫存證信函寄給阿華終止承攬契約,可以嗎?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承攬?根據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就本件來說,小明是承攬人,業主阿華叫做定作人,小明負有完成工作的義務,而阿華則負有等工作完成後付錢的義務。如果小明工作進度太慢,阿華可以根據民法502條2項來解除契約,那如果阿華付錢太慢呢?小明可以蓋到一半說不蓋嗎?根據司法實務見解,答案是:不可以!原因是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付外,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而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技術始能完成,如許承攬人終止契約,不僅未完成之工作對定作人無實益,將造成定作人之重大損害或可能造成工作無法另由第三人接續完成之不利後果。所以法院認為,除非承攬人有與定作人達成合意終止,否則承攬人不得終止契約。那麼小明寄了一封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給阿華,會怎麼樣?這會發生預示拒絕給付的效果,阿華很可能會可以反過來依給付遲延的規定請求小明損害賠償!!!小明怎麼這麼倒楣,不只沒收到效果,還要賠一大筆錢QQ 所以大家要切記!代書、保險業務員、警察、里長等或許對於法律有一些「經驗」,但只有律師才擁有對法律的「專業」,如果遇到法律問題,務必要來找律師討論,以免花了錢卻收到反效果。〈本篇為陳宥達顧問撰寫〉
2022.09.08
「寵物」遭他人不法侵害而死亡,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當權利遭他人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賠償,而所謂財產上損害就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損失;所謂非財產上損害則指金錢以外的損失,常見者如「精神慰撫金」。回到討論的問題內容,當寵物遭他人不法侵害時要求賠償時,賠償範圍到底有哪些?依照司法實務而言,「寵物」雖然是有生命之個體,但在多數之法院判決認定上,多將寵物視為「物」,也就是說寵物在法律上也只能算是「物」的一種,跟其他財產不無二異,所以當寵物遭他人傷害、殺害時,至多僅可能刑法上之毀損罪(毀損罪並無過失犯行,因此過失毀損是不會遭處罰),而飼主僅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來為財產上損害,並無法請求金神慰撫金。但隨著動保意識的抬頭,目前就有少數的法院判決,認為寵物生命遭他人侵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突破過往之法院見解(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其中主要原因是法院認為該案飼主已飼養犬隻長達14年之久,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且若單純將寵物視為「物」,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因此認為本案飼主之精神上應當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認飼主請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應屬適當。然而此等法律見解目前仍屬少數,因此若發生愛寵遭他人侵害之事件,得否請求精神慰撫金,仍無定論,因此透過立法之方式明確請求範圍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以避免法院見解不一之情形。〈本篇為高亦昀律師撰寫〉